屯政办〔2008〕12号
关于印发屯溪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屯溪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2.2协调小组职责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处置
4.信息共享和处理
4.1信息收集
4.2信息报送
4.3信息处理
4.4信息发布
5.应急控制措施
6.应急保障措施
6.1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6.2依法征用
6.3应急结束
7.其它事项
7.1 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保证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屯溪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根据国家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级
1.4.1 区级市场异常波动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市级(Ⅰ级)和区级(Ⅱ级)两级。
1.4.2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以上区县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区县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区县的相邻乡镇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4.3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屯溪区市区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2)在屯溪区2个以上乡镇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区政府成立屯溪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市质检直属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委、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职责
1. 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 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的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协调开展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工作;
3. 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供求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4. 研究、协调应急工作的有关事项和问题;
5.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商务局具体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质监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区发改委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保障电力、石油等能源供应。
屯溪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补偿。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调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运输。
区农业委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区卫生局负责对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使用有毒有害和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理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屯溪工商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业,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检直属分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区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销售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统计局要指导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对列入监测范围的样本企业的拒报信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3. 预警、预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区商务局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经营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和蔬菜批发市场。
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供给、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预警建议。
3.1.2 预警信息监测
区商务局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对城乡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
3.1.3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
定点监测企业须按需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定点监测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处置
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区商务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区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经区协调小组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1 信息收集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接到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
4.2 信息报送
启动本预案响应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4.3 信息处理
启动本预案响应后,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区协调小组报告,并由区协调小组确定向区政府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新闻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 应急控制措施
在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5.1 区委宣传部要及时协调市内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应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5.2 区商务局督促流通企业、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区级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5.3 组织从周边未发生波动的地区紧急调动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 运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运用区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区级储备物资不足时,运用市级、省级储备;在市、省级物资储备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物资储备;
5.5 当省内、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
5.6 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剂生活必需、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5.7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6.1.2 定点储备
1、面粉、大米、食油。由区粮食局负责。确定粮食储备公司、粮油储备库分别作为面粉、大米、食油定点储备单位。
2、猪肉、食糖。由区商务局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藏企业和经营食糖的重点流通企业作为全区统一储备单位。
3、鸡蛋。农委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蛋类货源供应基地,确定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全区定点储备单位。
4、蔬菜。由区农业委负责。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蔬菜的应急储备由农委协调做出安排。
5、食盐。由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市盐业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6.1.3 定点销售
1、面粉、大米、食油。将我区粮食部门的粮店及大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鸡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区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6.2 依法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6.3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完毕,由区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7.其它事项
7.1 责任追究
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2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区商务局负责。
7.3 本预案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